Divergence between Private & Social Costs 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的分離
一個人的決策,是按自己的私人成本。他的行為,可能影響了別人,令別人得益,或令別人受損。
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令自己得益,而令其他人受損,就違反了巴柏拉圖條件。
因此,如果私人成本 < 社會成本,這行為的數量要減少。(自己得益,其他人受損)
相似的情況,如私人產值(得益) < 社會產值(得益)時,這行為的數量要增加。(其他人得益,自己受損)
傳統之見,是如果在邊際上社會的產值高於私人的產值,
或社會的成本高於私人的成本,市場是失敗了。在這些情況下,政府應該干預,
以補貼或抽稅的方法(或其他方法)來修改上述的產值分離( divergence between private and social products )
或成本分離( divergence between private and social costs )。
經濟解釋卷三第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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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這分離的中心人物是庇古( A. Pigou )。他是福利經濟學的代表人物,這分離可說是在這福利經濟學中一個重要的問題。
庇古認為,當分離出現的時候,市場解決不了這分歧,政府應該干預。
例子一﹕工廠
一個工廠生產的成本,是私人成本。
但工廠在生產時排放了的污水,對鄰居產生污染,這對整個社會而言會產生其他成本。
社會成本就是工廠生產私成本 + 鄰居的損失。
社會成本 > 私人成本。
按庇古之見,一是工廠要賠償給鄰居﹔一是政府要干預工廠﹕向工廠收稅使工廠減產,或迫使工廠搬遷。
例子二﹕公路
假設有甲、乙兩條路,都可以由 A 市到 B 市。
甲路平坦,但狹窄,乙路崎嶇不平,但寬闊。
走甲路比較快,可惜容易出現擠塞。
每位司機只顧及自己,都選用甲路,而不會理會對其他人造成擠塞的影響。
給果,在甲路出現擠塞,整體的行車時間大大增加。社會成本 > 私人成本。
到了某一點,一些司機會選擇乙路。這樣,甲路的擠塞輕微減少,行車時間快了少許。
走乙路的時間若果比走擠塞的甲路還要多,他們會走回甲路。
漸漸地,走甲路與走乙路所而需的時間會差不多。
庇古認為,若果向走甲路的司機打稅,就會令多一部分人走乙路,由於本身走甲乙兩路的時間差不多,多了一些人走乙路,
他們的行車時間不會增加。而由於有一部份人改用乙路,甲路的擠塞有所改善,整個社會得益,私人成本 = 社會成本。
例子三﹕燈塔
這例子由米爾( J. Mill )提出。
船隻利用燈塔避開礁石,但不用付費給燈塔,燈塔便沒有私人願意建設。
燈塔的社會得益 > 私人得益,燈塔的數量不足,政府要資助多建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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