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 Goods 公共物品〔Lv4〕
公共物品在1954 年時由 Paul A. Samuelson 提出。它是指一些物品,每增加多一個人去享用,其額外增加的成本是零,
而且是不會妨礙其他人的享用。
要成為公共物品,有兩個條件。
一,Non-Rival。公共物品的享用,不會減低別人享受的利益。如看電視節目,幾多在看也好,
別人的利益是沒有減少的,沒可能因為多人看了,節目會變悶。
二,Non-Excludability。不會排除其他人使用的權利。如你用了一枝筆,別人可不能同時
使用那條筆了,筆便不是公共物品。
又例如食蛋糕,你食了一半,餘下另一半的蛋糕,你說別人可以 share 那餘下那半個蛋糕。這是不算公共物品中指的 share,
share 是一定要同時,食了的蛋糕,別人就不能吃了。蛋糕也不是公共物品。要你用時,別人也可以用,最好的例子又是看電
視節目,你可以看,別人也可以看,也是同一個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