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豁除﹕
1)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
A) 改善生產或對分銷有貢獻,並同時容讓消費者公平地分享所帶來的利益;或
B) 促進技術或對經濟發展有貢獻,並同時容讓消費者公平地分享所帶來的利益;及
C) 並不令有關的業務實體有機會就有關的貨品或服務的相當部分消除競爭。
2)遵守法律規定
在某協議或行為是為遵守某法律規定﹔
3)令整體經濟受益等的服務
某業務實體獲特區政府委託營辦令整體經濟受益的服務﹔
4)合併
任何行為或協議導致合併﹔
5)影響較次的協議
- 不涉及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協議」,營業期內總計營業額不超過$2億,則第一行為守則可獲豁除﹔
6)影響較次的行為
- 營業期內某業務實體的營業額不超過$4億,則第二行為守則不適用。
- 「因公共政策理由而豁免」﹕行政長官(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有異常特殊而且具有強力的公共政策理由,特首可行使豁免令(豁免權)﹔
- 「避免抵觸國際義務的豁免」﹕特首還可以因為避免牴觸國際義務而作出豁免﹔
- 所有「法定團體」均不受《競爭條例》主要行為守則的規管,除了個別指明須受規管的活動﹔
- 不會適用於政府;
- 如競委會信納某特定類別協議符合有關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的豁除條件,則可發出集體豁免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