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反競爭行為及競爭政策] [回高中經濟科目一覽] [回樹仁 經濟主頁]

本站網址 http://browse.to/sy-econ | & | http://www.sy-econ.org

 



  SS
高中
 
 
 

The Competition Ordinance 競爭條例

香港的《競爭條例》於2012年6月獲立法會通過,在2015年12月14日開始全面生效,競爭事務委員會根據《競爭條例》履行其執法職能。 《競爭條例》旨在遏止損害競爭的行為,維護一個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確保香港市場繼續充滿競爭、活力與自由,令消費者、商界及整體經濟均能受惠。 以上是競爭條例及政府立法的目的。

《競爭條例》通過三項“競爭守則”,禁止妨礙、限制及扭曲香港的競爭的行為: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協議;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業務實體濫用市場權勢;
合併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合併與收購安排。

第一行為守則及第二行為守則適用於香港所有的行業。合併守則暫時只適用於涉及《電訊條例》(第106章)下傳送者牌照的持有人的合併。

有關《競爭條例》需要學習的地方
1) 香港競爭條例的目標;
2) 第一行為守則─涵蓋妨礙、限制及扭曲競爭的協議、經協調做法及決定;
3) 第二行為守則─涵蓋濫用市場權勢;及
4) 豁除及豁免情況。

香港競爭條例的目標 - 禁止任何「妨礙、限制及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

- 跟上國際(如歐美)步伐、

- 維護良好市場競爭環境,清除進入市場的限制,促進公平競爭行為(中小企獲益)、

- 透過競爭將價格降低及物品品質提高,最終令公眾得益。

第一行為守則 禁止各行業,其目的或效果會損害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包括﹕
- 訂立或執行協議
- 從事經協調做法
- 作出或執行業務實體組織的決定。

- 主要涉及的商業行為有﹕
>操縱價格、串通投標、分配市場和生產限額;
>操控轉售價格;及
>聯營、聯合投標及分銷協議。

第二行為守則 禁止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濫用其權勢,藉從事一些行為,其目的或效果是損害在香港的競爭。

- 主要涉及的商業行為有﹕
>低於成本的定價;
>搭售及捆綁銷售;
>利潤擠壓;
>拒絕交易;及
>獨家交易。

豁除及豁免情況 - 一般豁除

1)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
 A) 改善生產或對分銷有貢獻,並同時容讓消費者公平地分享所帶來的利益;或
 B) 促進技術或對經濟發展有貢獻,並同時容讓消費者公平地分享所帶來的利益;及
 C) 並不令有關的業務實體有機會就有關的貨品或服務的相當部分消除競爭。

2)遵守法律規定
 在某協議或行為是為遵守某法律規定﹔

3)令整體經濟受益等的服務
某業務實體獲特區政府委託營辦令整體經濟受益的服務﹔

4)合併
任何行為或協議導致合併﹔

5)影響較次的協議
- 不涉及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協議」,營業期內總計營業額不超過$2億,則第一行為守則可獲豁除﹔

6)影響較次的行為
- 營業期內某業務實體的營業額不超過$4億,則第二行為守則不適用。


- 「因公共政策理由而豁免」﹕行政長官(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有異常特殊而且具有強力的公共政策理由,特首可行使豁免令(豁免權)﹔

- 「避免抵觸國際義務的豁免」﹕特首還可以因為避免牴觸國際義務而作出豁免﹔

- 所有「法定團體」均不受《競爭條例》主要行為守則的規管,除了個別指明須受規管的活動﹔

- 不會適用於政府;

- 如競委會信納某特定類別協議符合有關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的豁除條件,則可發出集體豁免命令

 

補充資料

1. 出現單一市價是否謀﹖

進階話題

1.

 
 

全部圖畫的版權均屬其版權持有人,如有任何涉及版權的問題,請電郵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