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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ted and unlimited liability 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

在這裡,責任指債務責任。又是一個大陸化的名詞,以前香港一直用有限債務跟無限債務,現在叫責任,一來詞不達意,二來「責任」有更深一層的意思。 也許在國內,公司倒閉了,負責人要負上債務以外的責任。我不清楚國內的法例,不敢說,不過在香港,就只有債務責任按公司類型是否要負上,用責任一詞難免令人混淆,亦過於重大。

當一間公司欠債累累,公司無力償還,債主可以向公司擁有人索取欠款嗎﹖

答案是一半一半。要視乎公司的擁有者是以甚麼形式去持有公司。

有限責任

公司擁有者的最大損失只限於其投資額

無限責任

公司擁有者負責所有公司的債務

公司的擁有者,某一些屬於有限債務,公司的欠債,他們可不用負責﹔某一些屬於無限債務,公司的欠債,他們要負責。

無限債務 有限債務
公司形式 獨資、
無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有限公司股東

如果公司是以獨資的形式經營,公司問了某銀行借了 $500 萬。由於投資失當,那 $500 萬化為烏有。 公司無力償還,宣布清盤( 破產 )。在變賣所有公司資產之後,不足以償還所有款項, 此時,公司的擁有者須負上責任,即是公司的欠債變成了公司擁有者的欠債, 公司擁有者可能需要變賣自己的資產( 如房屋、股票等 )以抵債。若仍不足以償還,他可能需要破產。

在上述的例子中,若果公司是以有限公司的形式開設,則在變賣所有公司資產之後仍不足以償還的債項, 公司擁有人不需要負上責任,他們不需要變賣自己的資產去償還公司的欠債。 而他們的損失,只限於他們投資於公司的款項。公司在償還所有債務後仍有餘款的話,公司擁有人才能夠分配此餘款。

由於有限債務對「生意人」來說十分吸引,在香港以有限公司的形式註冊公司是現時的主流,不過如果你歡喜負上責任,要開設無限債務形式的公司,也無任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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