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nership 合夥經營
合夥經營是指由 2 至 20 人負責經營的私有制廠商。
如果要將擁有權轉讓( 出售 ),需要經其他的合夥人同意。
合夥經營又分為普通合夥( General Partnership )與
有限合夥( Limited Partnership )。
普通合夥指合夥人全是無限債務,及有權參與經營。
有限合夥指,合夥人當中部分是普通合夥人,部份是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是無限債務及有權參與經營,稱為「參與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是有限債務的,可是他們沒有權參與經營,稱為「不參與合夥人」。
有限合夥中,至少有 2 位是普通合夥人。
至於合夥人之間利益分配,普通合夥人所佔的不一定高於有限合夥人。而他們的投資額亦不一要均等。
優點 |
1) 成立的法律程序簡單。
2) 資本來源更廣( 相比獨資 )。
3) 分擔風險。
4) 有限債務( 有限合夥人 )。
5) 賬目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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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點 |
1) 共同責任制。
2) 無限債務( 普通合夥人 )。
3) 缺乏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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